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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河源市2019年度财政专项资金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19-03-20 09:51:50 来源:本站 作者: 阅读人次: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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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财监〔2019〕12号

关于印发河源市2019年度财政

专项资金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

各县(区)财政局,市财政局各相关业务科室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、《财政部门监督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69号)的有关规定,河源市财政局制定了《河源市2019年度财政专项资金检查工作方案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,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市财政局(监督检查办公室)。

河源市财政局

2019年3月13日

河源市2019年度财政专项

资金检查工作方案

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,保障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的安全性、规范性和高效性,市财政局决定组织开展2019年度财政专项资金检查工作。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:

一、检查目标

通过对单位设立、申报、审批、分配、使用、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情况进行检查,披露虚列支出、截留转移、挤占挪用、虚报冒领、贪污私分、挥霍浪费等问题,注重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,提出有针对性的检查意见和建议,促进完善内控制度,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。

二、检查范围

市、县(区)财政局及相关单位。

三、检查内容

2018年度申报、分配及使用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,必要时追溯相关会计年度。检查内容为:

(一)是否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,明确资金使用范围、分配办法、审批程序及监督评价办法;

(二)财税法规政策、财务会计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执行情况;

(三)是否存在违规申报、套取专项资金情况;

(四)是否存在违规分配、拨付专项资金情况;

(五)是否存在挤占、挪用专项资金情况;

(六)是否未经审批调整专项资金使用方向,或擅自变更资金项目内容;

(七)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有关程序、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形。

四、时间步骤

检查工作分自查自纠、重点检查、整改提高三个阶段:

(一)自查自纠

请各县(区)财政局、市财政局各相关科室收到本方案后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,各县(区)财政局还需组织各业务主管部门、各用款单位开展自查,自查面必须达到100%。

1.自查报告。认真撰写自查报告,如实、完整上报本县(区)、本单位自查情况。自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个部分:一是本县(区)、本单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总体情况;二是本次自查自纠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;三是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、制定整改措施;四是对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2.自查表格。县(区)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填报附表1,县(区)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填报附表2,各县(区)财政局填报附表3-1、根据用款单位自查表格汇总填报附表3-2,市财政局各相关业务科室填报附表4。

自查表格电子版可登录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办公室邮箱hyczj2013@126.com(邮箱密码:3388097)或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页--部门集约--河源市财政局--通知公告栏目(网址://www.e8883.com/web/jyhczjtzgg/)自行下载。

3.自查资料填报要求:

1)各单位在填表前请细读填表说明,表内与表格间的勾稽关系要核对正确。

2)请各县(区)财政局收集各用款单位、业务主管部门自查材料,电子版打包报送市财政局,纸质版留存县(区)财政局,待检查组进点时提交。

3)请各县(区)财政局、市财政局各相关业务科室于4月15日前将汇总自查资料纸质加盖公章和电子版报送市财政局(监督检查办公室),报送邮箱:hyjd317@126.com

(二)重点检查

根据市财政局年度工作安排,结合各部门、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,选取部分单位开展重点检查,具体检查对象及时间另文通知

(三)整改提高

重点检查结束后,市财政局下发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,各单位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,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政局(监督检查办公室)。对整改不力、不及时、效果不好的,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。

五、工作要求

(一)高度重视,加强领导

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是整治“小金库”、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行动的延续,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,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、保障重大财税政策落实、改善民生、深化财政改革、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作用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重要性,加强组织领导。

(二)做好自查自纠工作

接到本方案后要立即制定工作计划,明确工作目标、指定专人负责、落实工作责任,扎扎实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。对自查发现的问题,各单位要做到边查边改、立行立改,认真分析原因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堵塞管理漏洞,确保自查工作取得实效

(三)主动配合重点检查工作

各单位要利用本次自查自纠工作认真梳理、归集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文件资料,做好迎接重点检查的准备,并在检查组进点后加强沟通联系,按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,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。

六、处理原则

(一)对重点检查阶段发现存在骗取、滞留、挤占、挪用以及违规拨付财政专项资金的,我局将按照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27号)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。

(二)对重点检查阶段发现的涉嫌违纪犯罪的单位或个人,将依照《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53号)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。

联系人:林伟聪电话:3388097

附表:1.县(区)用款单位财政专项资金情况自查表

2.县(区)业务主管部门财政专项资金组织申报及分配情况自查表

3-1.县(区)财政局专项资金分配及拨付情况自查表

3-2.县(区)财政局汇总用款单位专项资金自查情况表

4.市财政局专项资金分配拨付情况自查表

附表1.县(区)用款单位财政专项资金情况自查表.xls

附表2.县(区)业务主管部门财政专项资金组织申报及分配情况自查表.xls

附表3-1、3-2.县财政局专项资金自查表.xls

附表4.市财政局专项资金自查表.xlsx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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